请问: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和质权、留置权有什么实质区别?(可以形象一点,我有点不理解法规上的含义)?

问题描述:

请问: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和质权、留置权有什么实质区别?(可以形象一点,我有点不理解法规上的含义)?
能举个事例吗?

1.成立的条件不同.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;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.
2.占有的条件不同.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,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,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;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.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.
3.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.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;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.
4.权利的实现不同.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,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;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,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,才可实现留置权.
5.消灭不同.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;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.